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相關條款與問題

2022-07-25T02:19:46.000Z | 内容运营

1998年日內瓦舉行的WTO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上,電子商務成為WTO經過協商,此次會議最後形成了重要的《全球電子商務聲明》。 WTO於1998年9月公佈了具體電子商務工作方案。 該工作計畫目的是審視所有與電子商務全球化相關的貿易問題,涉及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發展。 該工作計畫包含多個方面,包括電子商務相關的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和經濟發展。 WTO的各成員國已共同達成協議,明確表明不對電子傳輸徵稅,並在此後的每届部長級會議上重申該決議。 WTO通過對電子商務進行研究,發現跨境電子商務電商運營轉型

[ https://www.lazada.cn/story ]貨品出海

[ https://www.lazada.cn/collection ]面臨交易安全性、隱私性、司法管轄爭議等諸多挑戰,囙此希望對已有貿易規則體系的整理尋找適用規則,統-協調國際範圍內的電子商務交易。 囙此,WTO首先是讓各專門委員會展開電子商務專題研究,形成報告後提交總理事會。 專門委員會包括貨物貿易委員會、服務貿易委員會、知識產權貿易委員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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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委員會是WTO中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設立的針對跨境電商平臺

[ https://www.lazada.cn/ecosystem ]。 該機构現時關於電子商務議題取得了較多成果,具體包括:明確了GATS的基本原則適用於電子商務的全面涵蓋原則; 明確了WTO成員不得因為服務提供管道的不同而製定不同的政策的科技中性原則; 明確了GATS所有條款均能應用於電子商務的普遍適用原則。 此外,該委員會協調和完成了一些與跨境電商公司

[ https://www.lazada.cn/about ]或多或少有關的行業性國際條約或協定。

在這些問題中,分類問題可能最為重要,因為這影響了我們如何明確電子商務與服務貿易的關係,進而確定適用的規則。 WTO成員普遍認為,所有通過跨境物流平臺

[ https://www.lazada.cn/activity ]的服務貿易都應屬於GATS的管轄範圍,因為適用於所有的服務貿易,並且在科技上是中立的,與服務貿易實現的科技手段無關。 囙此,GATS中所有普遍適用的條款,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原則、國內法規等,對通過電子管道實現的服務貿易也應該使用。

其次是市場准入問題WTO成質實際已經就相當一部分的電子商務做出市場開放的承諾,因為成員在現有服務貿易減讓表中就各個服務部門和分部門所做出的市場開放承諾,除5現時在科技上不可能通過電子管道實現的,以及該成員當時在减讓老中明確將以電子管道提供該服務做了排除的以外, 都將被理解為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在該部門通過互聯網等電子管道提供服務。

還有就是電信服務問題。 GATS的《電信服務附件》的存在目的是“詳盡地說明本協定關於影響進入和使用公共電信傳送網及其服務的措施的各項規定”。 雖然電信服務是電子商務活動的重要基礎,但是絕大多數世貿組織成員都以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對服務部門的分類為准而並沒有將互聯網接入服務列為單獨的服務類型。 有的成員認為,就基礎電信市場開放做出的承諾不能自動適用於互聯網接入服務。 而另此成員則認為. 關於基礎和增值電信的開放承諾應包括互聯網接入服務的開放。 現時就此問題仍然存在著認識上的差异。